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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继续用工未签订书面合同,满足何种法定条件,会被视为双方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知由咨询2026-10-280 个回答24 次浏览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满足法定条件时,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为三类法定情形: 一、法定拟制情形:原合同到期后续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用规则:原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劳动者持续提供劳动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情形属于法律拟制,不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满一年即自动视为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系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制。 二、法定强制缔约情形:满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签的,依法认定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双方续订劳动合同。 三、合意订立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用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情形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强制拟制范畴,达成合意即可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备注:司法实践存在地域裁判口径差异。典型如“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条款,各地裁判机关对合同次数起算、适用边界理解不完全统一;合同到期续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属于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拟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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