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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于什么时候订立劳动合同?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明确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同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已实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完成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先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正式建立。

仲

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维权途径和时限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6 次浏览

解答: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按以下规范流程维权,务必严守各环节法定时限,切实保障自身工伤权益: 一、先行就医并固定维权证据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同时全面留存、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记录、工友证言、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医疗缴费凭证,以及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后续工伤认定与索赔提供完整依据。 二、工伤认定申请(关键法定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个人/近亲属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时段内的工伤相关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需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工伤待遇争议解决 1、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办结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2、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产生争议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3、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其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的维权途径?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解答:当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员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指出其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社保差额,并保留协商记录、沟通截图等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可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与工资标准的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依旧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且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诉

民事诉讼起诉及上诉期限是多久?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8 次浏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诉讼时效与上诉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民事起诉诉讼时效: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逾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诉

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含哪些主要环节?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8 次浏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核心环节: 1、立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文书送达与被告答辩:法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相关材料;被告收到材料后,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法院会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3、审理前准备:法院依法确定审判组织、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组织证据交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完成各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庭审依次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 5、案件调解:审理过程中,法院可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6、依法作出裁判:若双方调解不成,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 7、裁判文书送达: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一审裁判文书,当事人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的,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程序正式完结。

诉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应当如何列当事人?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6 次浏览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阶段需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诉讼阶段列为共同被告,无论争议是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工单位违规退回劳动者、克扣加班费、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引发,均需按此列明,以此落实双方对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杜绝双方相互推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操中需完整填写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主体信息,诉讼阶段当事人列明需与仲裁阶段保持一致,保证程序连贯性;若劳务派遣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可列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或原出资人、股东为当事人,用工单位存在分支机构的,可结合实际责任主体追加总公司为共同当事人。

诉

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如何列明案件当事人?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9 次浏览

解答: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办理劳动仲裁或诉讼手续时,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案件当事人,同时在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中,详细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地等基础身份信息。 如果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人,需将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列为案件当事人;若该个体工商户已完成注销登记,不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可直接以其原经营者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诉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能否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30 次浏览

解答: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需要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新增诉讼请求与原仲裁请求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增加的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仲裁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直接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分性通常理解为两项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劳动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具有紧密依附关系,例如在追索工资的基础上增加欠付工资的利息、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主张相关待遇等。对于相互独立的请求事项,如仲裁仅主张加班费,诉讼中增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因属于不同的权利事项,应当单独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同时应注意,部分诉讼请求因属于独立权利主张,即使与原请求相关,也必须在仲裁阶段提出,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未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中再行增加,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准许,以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严肃性。

诉

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起诉后撤诉,能否再次起诉?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8 次浏览

解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原则上不能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撤诉后,仲裁裁决恢复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接受仲裁裁决的结果,不能再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然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可能可以再次起诉: 1、仲裁机构未作出实体裁决: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是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可以再次起诉。因为此时不存在仲裁裁决生效的问题,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2、已发可直接起诉的劳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劳动争议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或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等情形。这类案件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诉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未补足社保缴费基数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会受理吗?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解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参保、未按规定补足社保缴费基数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需结合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区分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应予受理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者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立社保账户、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补足缴费基数的,因社保账户开立、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监管均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征收机构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此类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行政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