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对劳动者实施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的; 4.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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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对劳动者实施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的; 4.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解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用人单位上述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证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样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给予警告;若该违规制度已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规范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至少制作一式两份。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部分单位在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单方将合同全部收回统一保管,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还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除需足额支付劳动者正常应得的劳动报酬外,还须额外再支付一倍工资作为法定赔偿,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对应时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法律限定。 同时法律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存在擅自设立试用期、违规延长试用期期限、多次重复约定试用期等情形,均属于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金。
解答:我们日常所说的“小时工”,在法律上对应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其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同时该条款同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针对常规的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了核心支付规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